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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111号

李万恒与李勤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万恒,李勤恒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111号

原告:李万恒,男,汉族,1951年9月11日出生,住宛城区。

被告:李勤恒,男,汉族,1960年7月24日出生,住宛城区。本院在审理李万恒诉李勤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情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恒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吴迅风

审判员 :宋良中陪审员 :苏永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