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111号
原告:李万恒,男,汉族,1951年9月11日出生,住宛城区。
被告:李勤恒,男,汉族,1960年7月24日出生,住宛城区。本院在审理李万恒诉李勤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情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恒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吴迅风
审判员 :宋良中陪审员 :苏永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