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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执民字第2736号之四

阮雅各与徐潞旻、芦建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雅各,徐潞旻,芦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黄执民字第273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阮雅各。

被执行人:徐潞旻。

被执行人:芦建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效力的(2014)台黄商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潞旻、芦建红向阮雅各偿付借款本金107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27.5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台黄执民字第273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芦建红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北居滨江新村69号2单元102室【房产权证号为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尚登记在史善钿名下,未办理转户登记,但有本院(2014)台黄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予过户】。现因执行需要,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芦建红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北居滨江新村69号2单元102室的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为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尚登记在史善钿名下,未办理转户登记,但有本院(2014)台黄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予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