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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92号

浙江龙旺纺织涂层有限公司与湖州万罗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3-10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龙旺纺织涂层有限公司,湖州万罗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292号原告浙江龙旺纺织涂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西郊路437号。法定代表人沈波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平,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万罗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蜀山路399号1幢202室。

原告浙江龙旺纺织涂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州万罗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原告指定湖州润德宝织造有限公司将牛津布交付给被告,截止2014年7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4143.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04143.7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湖州润德宝织造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素有纺织品买卖业务往来,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8次向原告购买牛津布面料,原告通过第三方湖州润德宝织造有限公司向被告交付货物。截止2014年7月19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04143.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在原告催讨货款的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湖州万罗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龙旺纺织涂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4143.7元;被告湖州万罗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龙旺纺织涂层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6695元(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分段计算);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350838.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648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8750元,由被告湖州万罗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建平

人民陪审员  谈菊琴

人民陪审员  施安成??????????????????????????????????????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钟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