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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执恢4号

杨彩丽、陈显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彩丽,陈显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杨彩丽,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陈显奕,女,1955年2月出生,京族,现住广西东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彩丽与被执行人陈显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杨彩丽多年侨居美国,委托代理人徐瑞鑫未能提供合格的授权委托书及中国使领馆证明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彩丽的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