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3执439号

刘成文与马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成文,马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刘成文,农民。

被执行人:马征,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成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海龙

审判员  邵全喜

审判员  袁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