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884号原告孙广锋,男。被告孙银芳,女。委托代理人宋鹏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广锋诉被告孙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降低了诉讼请求数额,后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广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哲青
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栎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