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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884号

孙广锋与孙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广锋,孙银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884号原告孙广锋,男。被告孙银芳,女。委托代理人宋鹏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广锋诉被告孙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降低了诉讼请求数额,后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广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哲青

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栎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