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66号申请人于某。被申请人原某。
申请人于某因与被申请人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原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Q号小型客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原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Q号小型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