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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财保66号

于某与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某,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66号申请人于某。被申请人原某。

申请人于某因与被申请人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原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Q号小型客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原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Q号小型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