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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106号

王兆水与刘仁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兆水,刘仁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水(又名王兆银),农民。被执行人刘仁桂,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兆水与刘仁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终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