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水(又名王兆银),农民。被执行人刘仁桂,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兆水与刘仁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终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关注公众号“”
王兆水与刘仁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水(又名王兆银),农民。被执行人刘仁桂,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兆水与刘仁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终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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