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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673号

原告王艳平诉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艳平,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王艳平,女,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石艳春,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高万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濮麒,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平诉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7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128.5元,其余21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韵    娥

人民陪审员 王向军

人民陪审员李兴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英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