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845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盼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