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632号罪犯李素花。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邢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素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素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1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6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素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素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素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莉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姜瑞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