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杜连忠,男,31岁,1984年1月28日,汉族,地址:朔州,联系方式:133XX****XX被告米成罡,男,40岁,1975年1月25日,汉族,地址:朔州,联系方式:139XX****XX本院在审理杜连忠米成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连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杜连忠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连忠撤回起诉。
审判员蔡振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