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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280号

李桂分与杨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桂分,杨选利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280号

原告:李桂分,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碧海新村2号楼601室。身份证号码340406197209043432。

被告:杨选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分诉被告杨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分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梦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