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280号
原告:李桂分,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碧海新村2号楼601室。身份证号码340406197209043432。
被告:杨选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分诉被告杨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分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梦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