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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刑更391号

孙杰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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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刑更391号罪犯孙杰,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2012年9月17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3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民事赔偿金44837.63元。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21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杰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能够缴纳赔偿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23.2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孙杰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孙杰的刑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张玉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