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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817号

邓某与庞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某,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农民。被执行人庞某,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庞凇巍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200元,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诚

审判员 刘启生

审判员 陈传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