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农民。被执行人庞某,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庞凇巍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200元,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诚
审判员 刘启生
审判员 陈传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