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镇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柏某某,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汉族,曾任镇坪县洪石镇上湾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镇坪县人民法院审理由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柏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陕0927刑初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柏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柏某某撤回上诉。镇坪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7刑初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生学
审 判 员 海明玉
代理
审判员 邝 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