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91号申请人邢巨海,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昌,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王立民与被申请人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北安市铁西区工业园区顺发木业东侧的库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