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执字第3399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林与申请执行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林,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39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林,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虎跃路7号。法定代表人何远进。申请执行人王洪林申请执行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六沿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公司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属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33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张小彬执行员  熊明星执行员  周宗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