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46号申请执行人姜环君,男,汉族,年出生,现住。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姜环君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七劳人仲字(2015)第722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159300.00元。申请执行人姜环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722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李松彬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