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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特58号

柳淮南与朱玉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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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特58号

申请人:柳淮南,男,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址安徽省蒙城县。

申请人:朱玉龙,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柳淮南与朱玉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宋成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柳淮南与朱玉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经本院审查认��,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柳淮南与朱玉龙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柳淮南与朱玉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