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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911号

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常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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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911号

原告:常某,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 吕 清 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