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911号
原告:常某,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 吕 清 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