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69号原告刘礼奎,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鲍繁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风雅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16-1号,注册号:500222000035721。法定代表人羊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红宇,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奎诉被告重庆风雅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礼奎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礼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礼奎负担。
审判员 赵洪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