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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893号

张元霞与李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元霞,李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张元霞,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树,曾用名李志刚,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元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6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元霞与李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树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树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李树向申请人张元霞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

二、由被执行人李树负担案件受理费3280元、执行费52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树在佳县工业园区榆林市泽顺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50万元,但该公司目前未有分配分红,本院尚无法处置上述公司股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马久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子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