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83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万某,农民。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于2015年9月29日提起离婚诉讼,并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诉,又于2016年3月31日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贵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