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496-2号
被执行人:严庆海,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本院作出(2014)明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严庆海的银行存款21325016.61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怀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