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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290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290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 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龚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