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411号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法定代表人李耀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利国,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巧英,公司职员。被告尹雁荣、尹航。
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燕荣、尹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燕荣、尹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岩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晓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