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邢某,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郭某,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邢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婚生男孩抚养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兆涛
审 判 员 张晓光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厉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