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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执字第278号

邢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邢某,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郭某,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邢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婚生男孩抚养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兆涛

审 判 员  张晓光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厉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