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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149号

孙长敏与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长敏,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敏,女,1940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外环西路26号院58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颖,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2号。法定代表人段海波,董事长。孙长敏与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第三人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孙长敏、被告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市丰台区恒富中街4号院1号楼2单元402号房屋、北京市丰台区恒富中街4号院2号楼3单元402号房屋过户至被告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二、被告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北京市丰台区恒富中街4号院1号楼2单元402号房屋、北京市丰台区恒富中街4号院2号楼3单元402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己方名下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原告孙长敏相互配合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孙长敏名下;

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孙长敏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1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学昱

审 判 员  许秀山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