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724号原告刘富州,男,1984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毛怀宇,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州与被告毛怀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怀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刘富州负担。
审判员 陈怀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