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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724号

刘富州与毛怀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富州,毛怀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724号原告刘富州,男,1984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毛怀宇,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州与被告毛怀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怀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刘富州负担。

审判员  陈怀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