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746号
原告:民乐县供热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杨东,系该管理中心主任。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县府西街5号。
委托代理人:周伯福,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天金,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无业,住民乐县。
原告民乐县供热管理中心诉被告姚天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已将费用缴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乐县供热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乐县供热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乐县供热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姚存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其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