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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3208号

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莉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莉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208号

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5789888288),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邮亭镇火车站居委二组(金地.阳光商业步行街1幢1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林辉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宪章,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任。

被告:杨莉蓉,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莉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美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茹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