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3执1335号

吴晓强与北京金久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晓强,北京金久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强,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金久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洪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晓强与被执行人北京金久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58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582号调解协议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新超

审 判 员  单德瑞

代理

审判员  陶小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