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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2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市支行与武红平、王辉珍、武华平、张兵兵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市支行,武红平,王辉珍,武华平,张兵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2执字第11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市支行。

被执行人:武红平,男,汉族,住霍州市辛置镇南东村。

被执行人:王辉珍,女,汉族,住霍州市辛置镇南东村。

被执行人:武华平,男,汉族,住霍州市辛置镇。

被执行人:张兵兵,男,汉族,住霍州市辛置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武红平、王辉珍、武华平、张兵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红平、王辉珍、武华平、张兵兵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武红平、王辉珍、武华平、张兵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红平、王辉珍、武华平、张兵兵银行存款55136.6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彩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芦元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