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2执字第11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市支行。
被执行人:武红平,男,汉族,住霍州市辛置镇南东村。
被执行人:王辉珍,女,汉族,住霍州市辛置镇南东村。
被执行人:武华平,男,汉族,住霍州市辛置镇。
被执行人:张兵兵,男,汉族,住霍州市辛置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武红平、王辉珍、武华平、张兵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红平、王辉珍、武华平、张兵兵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武红平、王辉珍、武华平、张兵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红平、王辉珍、武华平、张兵兵银行存款55136.6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彩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芦元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