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70号申请执行人何七九,农民。被执行人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春,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七九与被执行人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蒙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蒙劳人仲字(2015)第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七九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蒙劳人仲字(2015)第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