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575号
原告:韦臣辉。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710号二楼。
负责人:邬世荣,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美亚,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韦臣辉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臣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臣辉负担。
审 判 员 应万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郑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