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847-2号
原告:沈树荣。
委托代理人:顾姣燕,浙江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为良。
委托代理人:张松梅,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华纳塔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运河村。
法定代表人:金为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松梅,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树荣诉被告金为良、第三人杭州华纳塔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树荣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为良、第三人杭州华纳塔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树荣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为良、第三人杭州华纳塔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树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沈树荣负担。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