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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847-2号

沈树荣与金为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当事人
沈树荣,金为良,杭州华纳塔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847-2号

原告:沈树荣。

委托代理人:顾姣燕,浙江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为良。

委托代理人:张松梅,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华纳塔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运河村。

法定代表人:金为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松梅,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树荣诉被告金为良、第三人杭州华纳塔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树荣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为良、第三人杭州华纳塔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树荣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为良、第三人杭州华纳塔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树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沈树荣负担。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