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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930号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绵阳花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绵阳花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建伟,赵红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花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胡建伟,男,生于1970年7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赵红宇,男,生于1977年4月18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花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建伟、赵红宇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花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建伟、赵红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