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梅。
上诉人候某强因与被上诉人齐某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候某强、被上诉人齐某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齐某梅当庭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不成调解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冯俊海
审 判 员 童玉海
代理
审判员 商卫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