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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终578号

侯某强与齐某梅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强,齐某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梅。

上诉人候某强因与被上诉人齐某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候某强、被上诉人齐某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齐某梅当庭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不成调解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冯俊海

审 判 员  童玉海

代理

审判员  商卫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