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财保27号之一

赵艳华与慈溪经济开发区飞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艳华,慈溪经济开发区飞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财保27号之一

申请人:赵艳华。

被

申请人:慈溪经济开发区飞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商贸街4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豪华。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浙0282财保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在1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慈溪经济开发区飞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赵艳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慈溪经济开发区飞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施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