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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98号之一

张克春、江光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克春,江光能,胡家云,上海云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克春,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江光能,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胡家云,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云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518室,组织机构代码56014071-4。

法定代表人:江光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一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光能在启东市江安铸件有限公司、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启东市百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拥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光能才持有的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0%股权(出资额1000万元)。

二、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珍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