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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979号

张明峰与王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明峰,王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979号原告张明峰,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被告王文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峰诉被告王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张明喜

人民陪审员  李昌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