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979号原告张明峰,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被告王文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峰诉被告王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张明喜
人民陪审员 李昌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