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刑二终字第0008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朱燕,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江苏省高邮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机关工会主席、高邮市建管系统工会主任,住高邮市。于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2016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曙,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燕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邮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中共高邮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赃款161213.05元,依法发还给高邮市建管系统工会。
被告人朱燕不服,以部分事实认定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本案须重新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发回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咏梅
代理
审判员 陈圣勇
代理
审判员 王艺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