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63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组织机构代码:35653970-1。
法定代表人:李国义,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何耀国,戈坪乡人民政府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汪菊根,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峡江县。被执行人陈爱红,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汪菊根之妻。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汪菊根、陈爱红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菊根、陈爱红缴纳社会抚养费56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5600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峡计生征决【2015】第12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且不受申请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王 鸿
审判员 周 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