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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民初827号

刘小建与彭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1-25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小建,彭伟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2民初827号

原告:刘小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告:彭伟锋,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建诉被告彭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刘小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 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朝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