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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046号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046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学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