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046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学友 来源: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046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学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