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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再53号

孔令全、阿坝太子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令全,阿坝太子岭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再53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令全,男,藏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委托代理人:苏建中,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阿坝太子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

法定代表人:薛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政,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阿坝太子岭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太子岭公司)与孔令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申请人孔令全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子岭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00万元。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川民再53-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太子岭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00万元。2016年5月9日,太子岭公司与孔令全达成调解协议,依照调解协议约定,孔令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太子岭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孔令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阿坝太子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资金10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县支行账号22×××3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川县支行账号51×××0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支行账号51×××4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支行账号51×××3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县分理处账号51×××41;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号21×××6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顺城支行账号73×××3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漆 光 碧

审 判 员 王 晓 东

代理

审判员 甘 海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涛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