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上诉人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初9—3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纠纷,属专属管辖,即便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也应当适用本条规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工程所在地在甘肃省民勤县,且诉讼标的额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故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当,但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银
审 判 员 季学勇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