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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95-1号

韦必纪与韦素琼、刘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必纪,韦素琼,刘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95-1号申请执行人韦必纪。被执行人韦素琼。被执行人刘耀明。韦必纪与韦素琼、刘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韦素琼、刘耀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必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2320元及其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素琼、刘耀明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之中,另案已起动对被执行人韦素琼名下的坐落于柳江县拉堡镇商贸街东区3栋3单元302室房屋一套评估拍卖程序,本案等待参与分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青山

审判员  吴少江

审判员  何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