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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657号

余霞与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余霞,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11民初657号原告余霞,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初兵英,抚顺市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晓晖,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抚顺市新抚区。

原告余霞诉被告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初兵英,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晓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拖欠我工资款3611.9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

被告辩称,对拖欠工资款的数额没有异议,但因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不应由被告公司支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1月到被告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850元。期间,被告拖欠原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7月25日工资款共计3611.9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无果。另查明,2016年1月19日,原告向抚顺市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作出顺劳仲不字[2016]第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告诉,要求被告给付。庭审中,因被告坚持辩称理由,调解未果。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表、银行帐户明细单、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且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属实,其应当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关于被告辩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应由原法定代表人支付工资一节,因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原告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履行,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霞支付劳动报酬3611.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